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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欧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9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异17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吕欧,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可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碧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坤元财富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义。

第三人:王忠义,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吕欧与坤元财富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财富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京02执377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欧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忠义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欧称,请求追加王忠义为(2021)京02执37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坤元财富公司共同履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调字第0710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事实与理由:吕欧与坤元财富公司执行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王忠义是坤元财富公司的股东,持有坤元财富公司100%的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王忠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吕欧与坤元财富公司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京仲调字第0710号调解书。上述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吕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京02执37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坤元财富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京02执3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坤元财富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唯一股东为王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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