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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2-11
案例内容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特25号

申请人:黄新梅,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5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娟,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颖琪,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晓航,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531。

申请人黄新梅与被申请人郑晓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黄新梅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撤销清远仲裁委员会(2019)清仲字第43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清远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清远仲裁委员会东莞仲裁地仲裁,但从广东省司法厅发布的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公告来看,清远仲裁委员会东莞中心并非该公告中确认的已办理设立登记备案的仲裁机构,而是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市设立的办公地点,即“清远仲裁委员会东莞仲裁地”并不存在,东莞市还存在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的仲裁机构,亦无法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清远仲裁委员会基于无效的仲裁协议受理审查案涉纠纷,属于违反仲裁程序,应予以撤销仲裁裁决。(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后提交了证据,证据包括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截图等,仲裁庭要求申请人对该证据进行书面质证,但仲裁庭并未核实该证据的原件,将被申请人延迟提交的语音证据送达给申请人时未翻译成文字,也没有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仲裁庭对该证据也未组织开庭质证,违反仲裁程序,应予以撤销仲裁裁决。(三)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称其与陈嘉伟存在借贷关系,并非与申请人存在借贷关系,故拒不承认收到案涉款项,但被申请人却一直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长达两年多的利息,《借款合同》中指定了担保人陈嘉伟的账户为收款账户,被申请人隐瞒了其与陈嘉伟之间关于借款去向的关键证据,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四)仲裁庭认定《借款合同》未生效,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属枉法裁决。仲裁庭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已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申请人按《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借款时合同已生效,且被申请人确认一直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长达两年多的月利息12000元,合计支付利息285000元。被申请人主张其是被胁迫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并未举证予以证实。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理应得到支持。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郑晓航答辩称:被申请人的意见与仲裁意见一致,仲裁裁决是正确的,被申请人确实没有向申请人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郑晓航与黄新梅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晓航向黄新梅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11月14日止,借款利息共计48000元(即月利率为3%)。其中,《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可向清远仲裁委员会东莞仲裁地申请仲裁”。《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黄新梅以郑晓航未能依约返还借款本金为由,向清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2月10日,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清仲字第438号仲裁裁决:(一)对黄新梅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二)案件仲裁费12701元,由黄新梅承担。

另查明,黄新梅在听证时承认在仲裁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并确认已对郑晓航在仲裁庭审后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书面质证,且在质证时没有提出核对证据原件的要求。另外,黄新梅明确表示不能明确郑晓航隐瞒证据的具体名称。

再查明,《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收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申请人黄新梅的申请理由对本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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