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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8-07
案例内容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民初25号

申请人:张敏,原贝影坊专业儿童摄影(已注销)经营者,住山西省阳泉市。

2020年6月18日,本院收到张敏以郭佳丽为被申请人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申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仲裁字(2019)171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根据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送达证明,“郭佳丽诉贝影坊专业儿童摄影劳动争议一案,仲裁裁决书(阳劳仲裁字﹝2019﹞171号),于2019年11月12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贝影坊专业儿童摄影,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闭庭后第5日至第20日止,逾期不领视为送达。”现申请人张敏向本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敏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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