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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6-23
案例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19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宇,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仰蔚,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医源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18号院3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江飞,行政总监。

张宇申请执行医源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19]第268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医源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工资2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医源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医源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医源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医源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4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张宇确认,被执行人医源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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