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特4号
申请人:苏军,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生,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杰,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杨李军,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苏军与被上诉人杨李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苏军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军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依法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保护,其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