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民辖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8129467A。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港昌路**拱北工商分局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6788440714。
负责人:葛勇。
原审被告:深圳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白沙大厦B515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78255E。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
上诉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杨律所)、原审被告深圳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销售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2民初19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通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广通公司与华杨律所就案涉纠纷委托事项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华杨律所与广通销售公司也没有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受该合同的管辖条款约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广通公司与华杨律所就案涉纠纷委托事项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通公司的住所地在珠海市金湾区,本案应将案件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