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曹集荣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4-28
案例内容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曹金贵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曹集荣

申请人曹金贵与被申请人曹集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万荣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万农仲裁字(2020)第2号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集荣向万荣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一、确认曹金贵占有的位于万泉乡××龙××2.43亩责任田为曹集荣农户所有;二、曹金贵腾出土地,返还侵占曹集荣的森龙地2.43亩;三、曹金贵赔偿曹集荣损失5万元。曹金贵向万荣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反仲裁请求:一、确认森龙地8.79亩责任田和柳树疙瘩3.73亩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归自己;二、责令万荣县万泉乡荆淮村第一居民组、万荣县万泉乡荆淮村民委员会、万荣县万泉乡人民政府出示1988年原始分地档案,并补发土地经营权证书;三、责令曹集荣停止侵占自己的森龙地8.79亩责任田和柳树疙瘩3.73亩责任田;四、对自己的森龙地8.79亩责任田和柳树疙瘩3.73亩责任田的果树进行财产保全;五、判令曹集荣赔偿自己20万元。万荣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15日作出万农仲裁字(2020)第2号裁决书,裁决:一、森龙地给曹金贵农户确权6.59亩(含歇扇),南北370米,东西11.88米(自埝跟向东);南至崖,北至路,东至曹集荣,西至埝;二、森龙地给曹集荣农户确权8.98亩,南北370米,东西16.18米(自曹金贵向东);南至崖,北至路,西至曹金贵,东至集体;三、驳回曹集荣农户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曹金贵农户的其他反仲裁请求。

曹金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万荣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关于曹金贵农户与曹集荣农户因森龙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明纠纷的裁决书[万农仲裁字(2020)第2号]。

事实与理由: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曹金贵与曹集荣为荆淮村森龙地责任田邻居,均主张对森龙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此纠纷因土地权属不明确而产生,属于多方对同一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情形,不是单方土地确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万荣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政府机关或土地管理部门,仅是仲裁机构,没有解决该纠纷的法定职责。裁决书依据的证据可信度极低:1.万泉乡人民政府《第一居民组分地估产花底》仅是复印件,来源不明,庭审时原件明确存在,却不作为证据使用,未进行质证。2.仲裁庭查明的1988年“小调整”时,按人均720斤产标准调整承包地,未经真实性验证。经同组农户曹天德、曹锡全、曹洪福等责任田验证,人均标准均在760斤以上,不符合比例高达75%,证明人均720斤产标准,严重不真实。3.万泉乡人民政府调查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的程序不合法,其提供的第一居民调查会议签到册显示,签到户数未达到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4.仲裁庭裁决1988年的分地事实,却错误地依据1993年测量方案。万泉乡人民政府、荆淮村民委员会、荆淮村第一居民小组隐瞒以下历史档案材料,严重影响仲裁结果:1988年《荆淮村第一居民小组原始分地档案》、1988年《荆淮村第一居民小组“小调整”分地丈量方案》、《万泉乡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泉政发[2015]8号文件、《2015年荆淮村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荆淮村第一居民组责任田合同面积档案册、2015年荆淮村第一居民组责任田卫星测绘云图;以上档案材料,正在临猗县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曹金贵在收到裁决书后,依法向万荣县人民法院就原土地纠纷申请民事诉讼,却被驳回,并告知万泉乡人民政府具有解决该纠纷的法定职责,应是万泉乡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裁决,而不是仲裁裁决。综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共三种情形;望判如所请。

曹集荣辩称,原告主体错误。理由:曹金贵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被告应是作出裁决书的部门,而不是曹集荣。曹金贵叙述理由称:仲裁机构没有解决该纠纷的法定职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一:《土地承包法》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二:《仲裁法》第2条第(五)项规定: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适用《仲裁法》。曹金贵称,裁决书依据的证据可信度极低,不符合事实。理由:仲裁机构依法公开审理,所有证据都经过质证。裁决所查清的事实,客观公正。请驳回曹金贵请求,理由:根据《仲裁法》释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只是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对纠纷重新审理。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