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破申51号
申请人: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泰兴市泰兴镇国庆东路49号三楼。
负责人:高山。
被申请人:泰兴市众可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西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印顶祥,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同意,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决定将泰兴市众可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6月9日,本院对众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与众可公司、印顶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泰商初字第07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泰兴市众可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24000元,被告印顶祥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众可公司未清偿债务,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众可公司亦未能清偿债务。
另查明,众可公司于2007年2月9日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于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西街288号。经查询,众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有2件,立案标的总额为48万余元。众可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相关执行案件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该公司已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