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特52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黎惠英,女,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某1。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江宏,男,汉族,1984年4月5日,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黎惠英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黎惠英于2020年12月14日,以其与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黎惠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