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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静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0-29
案例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财保163号

申请人:王静,女,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楠,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船山街****。

申请人王静于2021年8月1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27,222.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9月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27,222.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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