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25民再4号
原审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化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新,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天林,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李天峰,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李文文,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郑龙,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明官店乡郑庄村。
原审被告:赵东水,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赵跃凯,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赵少英,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王伟,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李彦芝,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赵建,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赵新战,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张占群,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诉讼代表人:赵新战,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诉讼代表人:李天峰,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尹建军,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工程承揽人。
原审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李天林、李天峰、李文文、郑龙、赵东水、赵跃凯、赵少英、王伟、李彦芝、赵建、赵新战、张占群,第三人尹建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17)冀0125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8)冀0125民监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被继受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7年11月1日被核准注销,变更继受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审原告。庭审中原审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新、曹岩,原审被告方诉讼代表人赵新战、李天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尹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原审起诉请求:一、判令原告不予向被告赵新战支付工资40900元,李天峰工资42600元,赵少英工资40800元,王伟工资40300元,李彦芝工资12780元,赵建工资15150元,张占群工资17630元。李天林工资37260元,李文文工资21220元,郑龙工资36900元,赵东水工资28800元,赵跃凯工资31050元。二、诉讼费用由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行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行劳人仲案字(2017)第2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仲裁裁决书免除工程承包人尹建军依法应承担给付其所雇佣的工人工资的民事责任,直接裁决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告给付工人工资,无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将承包河北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伯爵世家工程中的水、电、暖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尹建军,尹建军雇佣人员在从事分包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民事责任,尹建军作为分包人,其是义务主体,原告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故此,仲裁裁决书直接裁决原告承担给付义务,于法相悖。二、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告仅承担尹建军分包合格工程价款的有限连带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2015年8月28日原告作为乙方,河北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双方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伯爵世家1#、2#后期工程(地上**,地下**)原告承包后于2015年7月19日将伯爵世家1#、2#楼水电暖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尹建军,合同第一条约定,承包施工范围及具体作业内容为包工包料。第二条约定,承包价格为单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整。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为按预算单项到顶结算90%,剩余尾款7%交工后付清,3%交工日起一年付清(3%维修金),并约定了合同解除清退出场及如何给付工人工资的条款。尹建军承包后,由于怠工和工程质量问题,在多次通知其整改未果的情况下,出于无奈,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给尹建军送达了退场通知单。自退场之日起,除避雷100%合格安装,其他各分项工程均未完工,且己安装工程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裁决书认定,尹建军分包工程于2015年12月l3日完工,与事实不符。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清退出场期间原告支付尹建军2782660元,根据尹建军所建工程量计算,尹建军已超支原告工程款。原告作为工程发包方,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尹建军承建,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向被告承担尹建军所建合格工程工程款的连带给付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现有证据证明尹建军已超支原告工程款,故此,原告不再承担给付被告工资的连带责任。三、我司作为守法经营的公司,在与尹建军签订分包合同时,已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管理约定了保护和及时发放的条款。农民工的血汗钱来之不易,我司向法院承诺,绝不拖欠农民工一分钱的工资,如若经审理认定我司有付款义务,无论多少我司绝不推卸责任,定会及时足额给付被告。
原审查明:2015年8月28日,原告与河北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事伯爵世家1#、2#楼后期工程建设施工((地上**、地下**)原告委托该项目的负责人陈立与第三人尹建军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将该工程项目中上下水、全部强电、二次预理、安装暖气、安装壁炉(原告提供)以每平方米160元的价格包工包料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第三人尹建军。尹建军雇佣本案12名被告及另外4案的工人共计77名人员在其分包的工程建设施工。自2015年11月份至2017年5月10日第三人在原告南海分公司支取工人工资及工程款共计1392660元(已扣减2016年11月6日的“今借支现金15万元,到9月上下水不施工借条生效”未支取的15万元及2017年2月25日王会中赔原告方5万元的款项)。其中支取工人工资28万元。为解决伯爵世家的工程建设问题,经有关部门协调,第三人在开发商河北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取119万元,119万元抵顶原告的工程费用。其中工人工资39万元,第三人未将39万元工人工资给付本案被告及另外4案77名工人。原告南海分公司共计给付第三人工程款及工人工资2582660元。2017年5月13日,原告通知第三人建筑工程队退场,2017年10月9日,原告与开发商河北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的水电班组的施工情况进行了核定,双方核定了第三人已完成的工程量,第三人尹建军不认可。原告与第三人未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也未对尹建军班组已完成的工程量委托第三方评定。由于尹建军雇佣的工人工资一直未给付完毕,本案被告及四案工人共计77人向行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原告南海分公司支付本案被告及其他四案77人工资,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要求不支付工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