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特35号
申请人:黎达克,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铄鸿,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廖红兵,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钦,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梦嘉,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黎达克与被申请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黎达克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清仲字第1126号仲裁裁决。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019)清仲字第1126号裁决书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作出裁决,该清单是被申请人伪造的,该清单所记载费用不合常理。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相互矛盾的。2019年6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被申请人指派律师代理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一审辩护人,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1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金额的律师服务费。被申请人提交的《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是被申请人指派的律师利用在看守所会见申请人时,蒙骗申请人在文件上签名。且该《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的收费方式是按每小时3000元的“计时收费”,与《委托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相矛盾。三、裁决使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违反法定程序。(2019)清仲字第1126号争议标的达300万元,清远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有违程序公正。故此,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清仲字第1126号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且在案证据相互矛盾,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答辩称:一、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撤裁的时间是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本案申请人收到裁决书是在2019年的11月19日,已超过时效。二、申请人对裁决及仲裁活动有异议,却缺席仲裁庭开庭。申请人在仲裁庭开庭前还与被申请人沟通减免费用的问题,在开庭前还向被申请人表达协商处理的意愿。因此申请人在本案开庭前,是认可委托合同以及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是由其本人签字的。三、本案所涉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正确,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为其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进行辩护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及有关仲裁条款。后2019年9月12日,双方签订《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计时)》,该清单以每小时3000元计算办案费用,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指派的律师团队办案时长共计912小时(最终结算结果以900小时计算),费用共计270万元。后因委托结束后,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服务费,被申请人向清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1月8日,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清仲字第1126号仲裁裁决:(一)裁决黎达克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80万元;(二)裁决黎达克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补偿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7万元;(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413.25元,由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负担人民币7682.65元,由黎达克承担人民币3073.06元(仲裁费用已由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预缴,清远仲裁委员会不予退回,由黎达克迳付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四)驳回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仲裁请求。2019年11月14日,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清仲字第1126号补正裁决:裁决书第九页第二十三行,即原文裁决部分第三项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38413.25元,由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负担7682.65元,由黎达克承担人民币3073.06元(仲裁费用已由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预缴,清远仲裁委员会不予退回,由黎达克迳付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现补正为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413.25元,由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承担人民币7682.65元,由黎达克承担人民币30730.6元(仲裁费用已由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预缴,清远仲裁委员会不予退回,由黎达克迳付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