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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爽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1-12
案例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执异62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李爽,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追加申请人: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1-1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爽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光伏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李爽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装备公司)为本院(2020)京0116执97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李爽诉称,申请追加汉能装备公司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执97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我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贵院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来经过查询工商登记,发现汉能装备公司是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追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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