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异16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福地凰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号院1号楼1层。
负责人:陈一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史维彬,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执行人:苏金龙,男,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邢孝增,男,194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李辉,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执行人:北京中建鑫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17号5层501。
法定代表人:白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