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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金龙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0-12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异16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福地凰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号院1号楼1层。

负责人:陈一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史维彬,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执行人:苏金龙,男,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邢孝增,男,194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李辉,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执行人:北京中建鑫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17号5层501。

法定代表人:白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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