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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耿红申请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8-20
案例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127号

申请人:查耿红,女,1975年7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被申请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查耿红同意,决定将华伦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7月5日,本院立案登记华伦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查耿红申请称:查耿红与华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吴江法院审理,作出(2015)吴江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判决华伦公司对黄德元应归还查耿红的借款14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伦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查耿红向法院申请执行。另经查询,华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均未能执行到位,华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请求对华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华伦公司辩称:查耿红与华伦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涉及为黄德元担保产生,能否明确查耿红为华伦公司的债权人,需待黄德元出庭作证并提交相关账册等材料,目前黄德元无法出庭并提交相关账册等证据材料,可能导致无法查明相关事实。另,查耿红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华伦公司的多笔民间借贷案涉及虚假诉讼,相关借贷和还款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

本院查明:华伦公司设立于2005年4月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苏州市××区。2016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5)吴江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判决华伦公司对黄德元应归还查耿红的借款14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德元在上诉期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未按期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2015)吴江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华伦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3月27日,查耿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苏0509执3401号。2018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8)苏0509执34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截至2021年8月2日,华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40件,执行标的额合计23681.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华伦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区××同××村工业房地产及配电设备(成交价2400万元,已在执行中分配完毕)。另,本院执行中发现华伦公司名下有存放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停车场1-5号堆的若干镍铬生铁若干(该镍铬生铁被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另因涉及权属纠纷案件,有案外人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局调取移送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2018)苏0509执3401号决定书、华伦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本院调取的执行案件统计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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