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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守勇等与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3-10
案例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保,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守勇,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军,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程济中,主任。

上诉人张守保、段守勇、张振军与被上诉人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张守保、段守勇、张振军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民初3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2019年11月,张守保、段守勇、张振军作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等为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并由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代理费2万元本息等。

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未做约定,异议人按约收取代理费即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位于济南市长清区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案件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6日,张守保、段守勇、张振军(甲方)与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张守保、段守勇、张振军与济南东盛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华、孙圣博之间的纠纷……。本案系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济南市长清区辖区内,故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被告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张守保、段守勇、张振军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处理事项是上诉人与济南东盛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华、孙圣博之间因合作开发商河县东盛阳光花园小区的纠纷,而济南东盛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华、孙圣博及纠纷标的物商河县东盛阳光花园小区均位于山东省商河县,纠纷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在山东省商河县: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之一为返还上诉人已付的代理费,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商河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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