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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双与王鑫伟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5-19
案例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财保1号

申请人:吴双,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娇,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鑫伟,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太古区。

申请人吴双于2021年12月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鑫伟名下价值1558194.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吴双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2022年1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鑫伟的财产,限额1558194.25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吴双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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