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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申请吴江市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6-21
案例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93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路南侧、励志路东侧。

负责人:朱丽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洁,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市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村。

法定代表人:钮建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吴江市建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吴江支行)同意,决定将盛兴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5月12日,本院立案登记盛兴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盛兴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异议期满,盛兴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盛兴公司设立于2005年9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曾用名吴江市建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盛泽镇。2016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9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判决盛兴公司对沈雪根、杨玉芬应归还民生银行吴江支行的借款本金1089921.25元及相应利息、赔偿民生银行吴江支行的律师费损失33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盛兴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8月4日,民生银行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苏0509执6309号。2017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9执63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6月11日,盛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8件,未履行的执行标的额合计2182.3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盛兴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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