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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喜、张永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1-28
案例内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终1005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王玉喜,男,出生于1972年1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张永华,男,出生于1977年12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亚,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玉喜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豫01民特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玉喜,张永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玉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案件费用由张永华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根据请求事项一致认定属于同一个诉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属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申请启动的,不能简单的以诉讼请求一致就认为是重复起诉。2.一审法院存在把“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混同的现象。本案虽然诉讼请求表面一致,但是基于请求的事实理由属于新的事实及理由,本质上不属于诉讼标的相同。且新发现的事实足以证明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错误裁决。3.仲裁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没有依据约定向王玉喜发出组庭通知,且郑州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独任仲裁员没有依职权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推断房屋具有办证条件并认定王玉喜怠于履行办证义务构成违约,直接侵犯了王玉喜的合法权益,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涉案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是因为政府所建的回迁房存在违章,属于不可抗力。仲裁裁决作出后,王玉喜在履行时于发现涉案房屋中有部分属于违章建筑,无法办理办证手续,更不具备过户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19)郑仲裁字第0067号裁决书,王玉喜曾于2020年11月4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表明王玉喜在此之前已经收到该裁决书,现王玉喜于2021年7月7日再次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超过六个月期限,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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