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702行初54号
原告何玉明,男。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2998号。
原告何玉明不服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潍劳人仲案字〔2019〕第205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潍劳人仲案字〔2019〕第205号决定书,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予以受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工作期间被用人单位非法辞退,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依法向被告处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以原告系退役军人身份不予受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国家对退役军人进行保护的原则。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系对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不服,其对被告的仲裁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