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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民特75号
申请人:苏伟康,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倪宇霞,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素珍,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豹,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代理人:董炳伟,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伟康与被申请人林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伟康称,请求撤销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3-1871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林豹是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林豹没有将完整转账记录以及之前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交给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公正裁决的证据;二、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三、涉案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收取砍头息、介绍费、手续费的情形,是典型的套路贷行为,该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犯罪行为,仲裁庭认定案涉借款行为有效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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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豹称,一、北海国际仲裁院已于2020年8月5日向苏伟康送达了裁决书,苏伟康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超过仲裁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二、《借款合同》约定了送达条款,仲裁委在向约定的地址发出通知、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苏伟康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院长指定符合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三、苏伟康与林豹签订《借款合同》,且林豹已根据合同的约定向苏伟康提供借款,苏伟康所提到的金融公司及相关人员均与林豹无关,林豹对于苏伟康与其提到的案外人之间的争议也不知情,若苏伟康认为案外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向案外人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8日,出借人(甲方)林豹与借款人(乙方)苏伟康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借字第0456号),合同为格式合同,共十四条。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45万元;借款期限为3月;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在广州仲裁,同时,甲乙双方同意约定以下仲裁规则:同意北海国际仲裁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法律文件的送达按本合同的送达条款约定即视为送达;送达条款:因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及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单位所发出的法律文书,均按照本条约定的合同各方当事人提供电子邮箱地址进行电子送达,或通讯地址进行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包括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发出的电子邮件一经到达对方当事人邮箱,即视为发出的通知、文件及法律文书等已送达,邮件到期日期为送达日期,若因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原因导致发出的邮件被拒收或者系统提示电子邮件无法发送至对方电子邮箱地址,则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邮寄送达:各方当事人包括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文件或法律文书邮寄至本条约定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有人签收则以回执单日期为送达日,拒收、无人签收则以寄出日为送达日;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以下列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分别作为电子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收信地址,任何一方需变更收信地址的,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乙方电子邮箱为492×××@qq.com,通讯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沙东大街四巷18号103房;本合同项下所载的甲乙方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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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为各方接收本合同项下所有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发生变更的,需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通知合同相对方,甲方向该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020年5月12日,北海国际仲裁院受理林豹与苏伟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林豹请求裁决:一、苏伟康立即向林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未还利息22950元、逾期利息34367.7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按照逾期的借款本息之和从2020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二、苏伟康向林豹支付林豹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三、苏伟康以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林豹在第一、二、四、五、六项仲裁请求范围内就上述房产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苏伟康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五、苏伟康向林豹支付林豹因本案所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六、苏伟康向林豹支付林豹因本案所支出的财产保全费3107元。
2020年7月27日,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2020)北海仲字第3-1871号裁决书,裁决:一、苏伟康向林豹偿还借款本金439650元及利息22950元;二、苏伟康向林豹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396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1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苏伟康补偿林豹律师费10000元;四、苏伟康补偿林豹财产保全费3107元、担保费700元;五、本案仲裁费18490元由苏伟康承担(该费用已由林豹预缴,该院不予退回,由苏伟康迳付林豹);六、林豹有权根据房产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顺位在上述第一至五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苏伟康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产登记号:2015登记字9014803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查明,北海国际仲裁院分别于2020年5月24日、6月16日、7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