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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与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4-26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9号

申请人:某(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9B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某某有限公司(委派姬某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幸,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游林,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某,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赵某,女,194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蒋某,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6号楼8层2单元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69534437A。

法定代表人:蒋某。

申请人某(有限合伙)于2021年12月1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蒋某、赵某、蒋某、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47156515.3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有限合伙)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1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合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账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蒋某名下的下列房产:

1、房屋坐落:北京市朝阳区林萃东路;权证号:京(2021)朝不动产权第XXX号;

2、房屋坐落: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权证号:京(2020)石不动产权第XXX号;

3、房屋坐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5号;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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