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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树瑛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9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蒋树瑛,女,1951年1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紫岚风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68号楼-1至3层101二层01。

法定代表人:牛庆峰。

被执行人:九成大(北京)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治。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215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树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紫岚风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九成大(北京)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2157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紫岚风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九成大(北京)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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