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破申26号
申请人:扬中市众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50241300R,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君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骏腾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宜禾路**
法定代表人:王忠俊,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众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江苏骏腾电气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19日,本院对江苏骏腾电气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本院就扬中市众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江苏骏腾电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扬商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嗣后,因被申请人等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苏1182执596号,申请标的为1274221.29元。2016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6)苏1182执596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院(2013)扬商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7日在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忠俊,股东为王忠俊、施永芳,住所地为,住所地为扬中市新坝镇宜禾路**为吊销未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