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李勤飞与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3-30
案例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103行初161号

原告:李勤飞,男,194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宏琪,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该院审理一庭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盛,该院仲裁服务处副处长。

原告李勤飞诉被告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履行人事争议仲裁职责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李勤飞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勤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