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103行初161号
原告:李勤飞,男,194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宏琪,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该院审理一庭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盛,该院仲裁服务处副处长。
原告李勤飞诉被告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履行人事争议仲裁职责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李勤飞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勤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