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民特29号之二
申请人:游星,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申请人:胡燕,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燚,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游星与被申请人胡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21年9月30日同意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