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1执62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筱与被执行人杭州天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天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申报财产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