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20号
申请人:某1公司,住所苏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2291XXXX。
法定代表人:顾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2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XXXX。
法定代表人:涂某。
申请人某1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2222275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1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1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