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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0-22
案例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康宁,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北京鸿瑞精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仇宝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京怀劳人仲字[2020]第452号,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鸿瑞精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鸿瑞精诚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鸿瑞精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鸿瑞精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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