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特125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百丈东路(后新段)。
法定法定代表人:邱明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剑坤,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颜新建,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申请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颜新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985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始终没有提出过要开除被申请人。至于袁剑坤在微信上与被申请人聊天时的对话,仅仅是二个员工之间的个人恩怨。被申请人负气自2021年6月12日后没上班,也没有到申请人办公地询问公司主管人事领导的真实意见,属于自动离职行为,不应当获得赔偿金。2021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入职,按程序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社保,申请人的管理人员多次通知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因被申请人工作时间在晚上,故一直没有碰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申请人方。还有由于被申请人在白天兼职开货拉拉,并不是一心在申请人处工作,故其不想签订劳动合同。综上所述,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98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颜新建辩称,驳回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