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66号
申请人:程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春,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帅,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陈某,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程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陈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程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8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北路支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