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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陈梅生仲裁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3-27
案例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财保19号

申请人:陈伟,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申请人:陈梅生,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陈伟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梅生价值人民7545800元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陈伟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梅生名下价值7545800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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