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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0-09
案例内容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民特4号

申请人:孙婷,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庆亮,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滨河小区**********。

申请人孙婷与被申请人张庆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孙婷称,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汕尾仲裁委员会(下称汕尾仲裁委)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汕国仲字[2019]5041号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程序违法。申请人在收到汕国仲字[2019]5041号裁决书之前,未收到汕尾仲裁委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规则》《仲裁名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申请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汕尾仲裁委仲裁与张庆亮的民间借贷纠纷,汕尾仲裁委在仲裁程序上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答辩权利。二、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申请人查询了东丽区不动产管理局存档的当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即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发生争议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并未约定仲裁条款。而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在申请人签字后,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手写在合同缝隙中,此仲裁条款未经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综上双方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三、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部分不真实。通过仲裁裁决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与申请人收到的《还款计划表》不一致,且通过申请人的银行流水可以显示申请人每月还款额度在35523元左右,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仅显示申请人每月还款32000元左右,未体现利息和本金。因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部分不真实,汕尾仲裁委据此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四、被申请人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手写被申请人资金来源为“李星鹏等110人通过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此行为向社会不特定人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上所述,汕尾仲裁委作出的汕国仲字[2019]504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仲裁程序违法、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请求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张庆亮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案涉借款系孙婷向张庆亮举债,并由孙婷以房屋提供担保,后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双方先后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孙婷收到借款并出具《借款借据》给张庆亮收执。张庆亮向孙婷催讨债务未遂后即向汕尾仲裁委请求裁决,并提交了合同、协议、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汕尾仲裁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选定仲裁员、确定仲裁程序,向孙婷送达仲裁应诉相关文书。2019年5月29日,汕尾仲裁委作出汕国仲字[2019]5041号裁决:孙婷向张庆亮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仲裁费用承担及张庆亮对孙婷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孙婷不服汕尾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另查明,孙婷提出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第四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双方纠纷解决方式是向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2017年7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第10.1条约定了“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2.向汕尾仲裁委员会在深圳提请仲裁,仲裁规则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的相关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及第11.6条“其他约定事项”条款下空白处以手写方式约定了“由汕尾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进行审理,相关资料以邮寄电子邮箱或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等相关内容。涉案两份《借款合同》均系打印版,空白部分内容为手写方式,落款处均有孙婷的签名捺印,且合同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出借人指定收款账户、仲裁条款等重新作了约定。本案中,孙婷确认在签订合同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非法限制,且未能举证证明在签订时其受到欺诈、胁迫的直接证据。孙婷自称有收到汕尾仲裁委发送的手机短信,但以为是垃圾信息,没有查阅。在本案审查询问时,孙婷提出案涉合同是其本人签字,有收到案涉合同借款,但合同内容其本人不清楚,其是在不知情、重大误解情形下签订留有多处空白的合同,双方约定了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并未约定由汕尾仲裁委解决争议纠纷,仲裁协议相关内容不是孙婷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亦未收到合同原件。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汕尾仲裁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及孙婷提出的申请撤销事由,本案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仲裁条款、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伪造以及裁决是否违背公共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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