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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破产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9-17
案例内容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3破26号之十七

申请人: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18日,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商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在《温州晚报》,2019年5月24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公告,告知聚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及债权人债权申报等事宜。管理人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春太、股东余辉、戴鲤庭邮寄如实履行清算义务通知书等材料。因罗春太、余辉电话均已为空号,无法邮寄送达成功,管理人已走访两人户籍地并张贴相关通知。股东戴鲤庭表示愿意配合管理人工作,并前往管理人处进行访谈。戴鲤庭陈述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未参加公司股东会,亦未参与公司分红,也无法联系上罗春太、余辉二人。管理人穷尽各种方式联系聚商公司三位股东,但未接收到聚商公司财务账册资料、公章等材料,故管理人仅对聚商公司名下44枚商标进行了处置。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程序处置44枚商标所得共计64450.00元,其中部分商标在拍卖前因被第三人申请撤销而无效,故管理人已将相关价款退还至买受人处。管理人已执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8月3日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后分配已完成。除商标外,聚商公司名下已无任何其他资产可供变现,已严重资不抵债,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聚商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0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9)浙0303破26号之十六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已执行完毕该分配方案,并提交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除商标变价款外,管理人未从股东处接管财务账册、公章等资料和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聚商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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