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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星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9-28
案例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3757号

申请执行人:苏星,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乌海市。

被执行人:首信乐分享(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滨河街27号18层1808。

法定代表人:纪云清。

苏星申请执行首信乐分享(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107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苏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首信乐分享(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支付工资458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首信乐分享(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首信乐分享(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首信乐分享(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苏星申请执行的支付工资458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首信乐分享(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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