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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0-22
案例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8739号

申请执行人:杨坤,男,199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执行人:中融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院12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段树军。

申请执行人杨坤与被执行人中融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2437号调解书确定:一、中融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前支付杨坤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一万九千六百元;二、杨坤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三、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解除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中融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银行余额等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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