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242号
申请人:日新観光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千葉県印西市草深字天王脇1122番28。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磊,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辉,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12层1201-18室。
法定代表人:迟佳培。
申请人日新観光株式会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469996.2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日新観光株式会社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日新観光株式会社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新観光株式会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