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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温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3-01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401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XXX。

法定代表人:孙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温某,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温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6200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1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温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京(2019)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

二、上述查封财产限额为人民币六百二十万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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