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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上载日期:
2020-01-02
案例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06执273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钟浩、陈锦泉、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肖超锋、佛山市金浩腾金属有限公司、伍亮英: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钟浩、陈锦泉、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肖超锋、佛山市金浩腾金属有限公司、伍亮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实验区×××××基地A区46-1号地块一(F1)(证号:×××××)、地块一(F2)(证号:×××××)、地块一(F3-F8)(证号:0×××××)的3处房产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实验区×××××基地A区46-1号地块一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佛三国用(2013)第×××××号】一宗,得款53529000元。此后,由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均有案件申请参与上述款项的分配,故本院作出《关于对被执行人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处理所得的分配方案》。现分配方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上述分配方案将本案未受偿的款项38075855.72元退给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特对案件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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