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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梓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2-28
案例内容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特75号

申请人:伍梓善,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41************829。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434。

被申请人:陈金涛,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41************942。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权,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伍梓善与被申请人陈金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伍梓善向本院提出申请:1.撤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清仲字第32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清远仲裁委员会(2018)清仲字第325号裁决仲裁程序违法。清远仲裁委员会没有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给伍梓善,也没有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伍梓善。二、本案陈金涛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裁决明显有失公平,应依法予以撤销。双方签订本案合同时,口头约定由陈金涛负责垫资赎证,本案房屋无法继续交易,系由于陈金涛没有垫资给伍梓善赎证,违约责任在于陈金涛,伍梓善已经提交签订合同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明,清远仲裁委员会认定伍梓善违约显失公平。

被申请人陈金涛答辩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陈金涛已经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人员名册、仲裁规则,至于伍梓善有没有收到仲裁规则由法院依法核实,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房屋总价是32万元,定金3万元,由出卖人负责赎证,陈金涛没有承诺其负责赎证垫资。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日,陈金涛因其与伍梓善、清远市清城区*****屋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合同纠纷向清远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018年12月5日,清远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并向陈金涛直接送达了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关于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的函、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同时向伍梓善和清远市清城区*****屋信息咨询服务部邮寄了相关材料。

2019年1月22日,清远仲裁委员会向收件人信息为“收件人伍梓善、手机131*****180、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爷洲心烧肉商铺”寄送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选定仲裁员的函、仲裁规则、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的编号为1093925102131的EMS邮件被签收,详情单显示为他人收。

随后,清远仲裁委员会以上述收件人信息寄送的组庭通知、开庭通知、裁决书、生效证明,详情单显示均系伍梓善本人签收。

经送达、开庭、审查后,清远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18)清仲字第325号裁决:(一)裁决解除陈金涛与伍梓善、清远市清城区***产中介服务部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二)裁决伍梓善向陈金涛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合共6万元;(三)裁决伍梓善向陈金涛支付律师费2万元;(四)裁决伍梓善向陈金涛支付保全费1020元;(五)本案仲裁申请费用10665元,由伍梓善承担(本费用已由陈金涛预缴,清远仲裁委员会不予退回,由伍梓善迳付陈金涛)。以上裁决伍梓善应支付的款项,自裁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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