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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兴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1-05
案例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1执异52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徐家兴,男,1996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金凤呈祥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6号。

投资人杜文艺。

被申请追加人杜文艺,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高平市,住本市西城区。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9]第1934号裁决书,本院在执行徐家兴与北京金凤呈祥商贸中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家兴向本院申请追加杜文艺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徐家兴称,被执行人北京金凤呈祥商贸中心在裁决书生效后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北京金凤呈祥商贸中心是个人独资企业。杜文艺是被执行人的唯一投资人,故此申请追加杜文艺为被执行人。

徐家兴向法院提交了京东劳人仲字[2019]第1934号裁决书,北京金凤呈祥商贸中心工商档案材料及(2019)京0101执6411号执行裁定书作为证据。

经审查查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京东劳人仲字[2019]第1934号裁决书,徐家兴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金凤呈祥商贸中心给付人民币4.83571万元。本院以(2019)京0101执6411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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