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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荣华与董曦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1-15
案例内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财保68号

申请人:薛荣华,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淳江,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曦,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薛荣华与被申请人董曦因借贷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董曦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薛荣华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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