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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立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1-17
案例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执异281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王鹏立,男,汉族,1994年9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

被执行人:青创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4号楼1801。

法定代表人:翟洪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追加人:翟洪涛,男,1976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追加人:马达,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王鹏立申请执行青创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创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284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鹏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鹏立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翟洪涛、马达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王鹏立称,申请执行人王鹏立与青创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284号调解书,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1执3441号,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和法院查询结果是,清创系公司没有经济能力按照调解方案履行给付义务,被申请人翟洪涛、马达作为清创系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入资。故申请追加翟洪涛、马达对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284号调解书承担连带责任。

为支持其主张,王鹏立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4月9日北京观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对青创系公司进行的咨询报告复印件等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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