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执2246号
申请执行人任超。
被执行人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京东调仲字[2020]第153号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