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特14号
申请人:王上明,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之洋,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箐,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炽豪,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谭毅翔,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骆婷婷,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申请人:黄劲巍,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王上明与被申请人陈炽豪、骆婷婷、黄劲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上明向本院提出申请:1.撤销(2020)清仲金字第320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陈炽豪、骆婷婷、黄劲巍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申请撤销仲裁。陈炽豪与骆婷婷、黄劲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上明是该案的保证人,为该案500000元的债务作担保。实际借款人骆婷婷已于2019年11月26日将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归还陈炽豪,且金额远超借款合同所载明的本金和利息。王上明的保证责任已因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但由于骆婷婷并未出庭,未提交其已实际还款的证据,而陈炽豪也未提交骆婷婷已还款的证据。因此,被诉仲裁裁决因陈炽豪隐瞒证据导致错误,现由于骆婷婷、黄劲巍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了王上明的房屋。综上,请求法院撤销(2020)清仲金字第320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陈炽豪答辩称:一、被诉仲裁裁决过程中,清远仲裁委已经向王上明出具了查询函,且王上明已委托律师出庭,其可去查询相关证据,不存在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陈炽豪也在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借取和还款依据,证明王上明所述称的800000元还款与仲裁所涉500000元借款无关。三、仲裁生效后,王上明与陈炽豪进行沟通,请求进行执行和解,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导致房屋被拍卖。换言之,王上明同意被诉仲裁裁决结果,并愿意归还担保的借款,仅因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后,王上明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是重复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
被申请人骆婷婷、黄劲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