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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伟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宋伟,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楼**B-1603。

法定代表人:景小娟。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零七十九万七千一百五十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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