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宋伟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1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伟,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222号楼16层B-1603。

法定代表人:景小娟。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5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797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北京盛泽汇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光源财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54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