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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健、蔡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4-01
案例内容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特25号

申请人:邓健,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邵阳市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蔡晔,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华,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婷,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邓健与被申请人蔡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邓健称:请求撤销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邵仲裁字[2021]第21号裁决。事实与理由:邵仲裁字[2021]第21号仲裁裁决中,当事人邵阳福康中西医结合老年病医院与蔡晔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效力仅对邵阳仁康中西医结合医院有效。仲裁程序违法。邵阳仲裁委员会未审查当事人邵阳福康中西医结合老年病医院的主体资格,该医院的企业信息于2019年8月1日被依法批准注销,不具备仲裁主体资格,邵阳仲裁委员作出该裁决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蔡晔辩称:邵阳福康中西医结合老年病医院是从仁康医院变更而来,应当适用仲裁条款。在仲裁程序中邵阳福康中西医结合老年病医院没有如实告知其企业信息已注销,还将已注销的营业执照向仲裁委提交,也一直在使用福康医院的公章,并在注销后一直从事医疗服务,故邵阳福康中西医结合老年病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经审查查明,2014年2月23日,蔡晔与邵阳仁康医院签订《科室托管协议书》,并约定了仲裁条款。2014年7月18日,邵阳仁康医院变更为邵阳仁康中西医结合医院,法定代表人为梁江南,主要负责人柏栋。由于医院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不佳,蔡晔与邵阳仁康中西医结合医院结算,该医院还欠蔡晔管理押金及结算款合计197720元。2018年3月30日,该医院负责人柏栋就上述款项向蔡晔出具了欠条,并注明欠款由医院转让方与医院的转让款中进行偿还,且加盖了邵阳仁康中西医结合医院公章。2017年8月31日,柏栋、梁江南与邓健、李旺红签订了《转让协议》,邵阳仁康中西医结合医院股份作价200万转让给邓健、李旺红。2018年1月4日,邵阳仁康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为邵阳福康中西医结合老年病医院。2018年1月19日,邵阳福康中西医结合老年病医院在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企业名称为“邵阳福康中西医老年病医院”,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邓健,该企业于2019年8月1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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