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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异160号

申请执行人:朱一平,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勇,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薇,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五层3、4室。

法定代表人:闫文祯。

第三人:潘世梁,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朱一平与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软银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朱一平向本院申请追加潘世梁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一平称,申请执行人与中海软银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经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已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17号裁决书,现就该裁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2020)京02执916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因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已被受理。经我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股东潘世梁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现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申请追加潘世梁为(2020)京02执91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潘世梁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追加申请。理由为:第一,本案执行案件与潘世梁没有任何关系,仲裁裁决内容与潘世梁个人无关。第二,潘世梁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朱一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潘世梁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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