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异76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吕国营,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子威,吕国营之妻,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北京小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B座2层东侧e047。
法定代表人:李妍。
被申请追加人:杜殿云,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本院依据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4137号裁决书,在执行吕国营与北京小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研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执行案号:(2019)京0108执15265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国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杜殿云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国营述称,请求追加杜殿云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吕国营与小研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经由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研公司应支付吕国营工资49905.47元。裁决生效后,小研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吕国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案款15626.33元。现吕国营发现,李杜殿云为小研公司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请求追加杜殿云为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